甘肃省社会消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2024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的公告
2024-06-06 00:00:0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部署,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自即日起至11月底开展2024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摸底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照《规定》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于6月30日前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并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登记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PDF扫描版和EXCEL版)报机构工作场所所在地消防救援支队邮箱。
(二)集中检查阶段(10月31日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由各消防救援支队本级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深入机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至少对其开展的1项高层建筑或人员密集场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延伸检查,9月30日前完成。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专项检查由各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10月31日前完成。同时,严格落实“逢查必检证书”制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工作,对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强化通报曝光,深化警示震慑作用。
(三)交叉互查阶段(11月20日前)。省消防救援总队抽调各消防救援支队业务骨干成立交叉互查工作组,按不低于10%的比例,采取网上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集中检查情况进行交叉互查,同步对消防物联网监测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移交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处理。
二、检查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
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录入生效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排查发现未通过全国系统录入生效但实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其工作场所所在地(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支队按100%的比例实施检查。
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具备从业条件,主要围绕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载明“消防技术服务、检测、维保、评估”等内容,工作场所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要求,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以及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设备配备的种类、数量及校验(计量检定)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
2.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3.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4.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5.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6.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7.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8.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9.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10.机构信息、人员信息、执业信息是否如实录入全国系统和甘肃省社会消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系统”)。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专项检查
2023年1月1日以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高层住宅小区执业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按管辖权限由项目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服务项目不低于20%、高层住宅小区服务项目兰州不低于60%、其他地区100%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由组织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起火单位(场所)开展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倒查。
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3.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5.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6.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7.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8.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9.是否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书面结论文件如实录入系统;
10.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是否在全国系统中录入生效,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与全国系统和省级系统录入人员是否一致。
(三)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及职业资格证书检查
建立“逢查必检证书”制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工作,核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情况,检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核查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重点检查内容: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是否录入全国系统和省级系统;
2.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具备注册证、执业印章;
3.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4.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5.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6.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7.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上签名、盖章;
8.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9.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是否申请变更注册;
10.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四)突出违法行为查处
结合上述3方面检查,重点依法查处以下10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3.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4.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5.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6.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7.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8.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9.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
10.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等职业资格证书“造假”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执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落实“两轻一免”、首违不罚等制度;对单位存在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10类突出违法行为或屡纠屡犯、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罚款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信用惩戒。严格按照《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要求,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执业信息录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等,积极推动相关部门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三)约谈警示。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进行约谈,组织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以案说法、以案明责,引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服务保障企业消防安全。
(四)舆论监督。充分运用电视报刊、门户网站、“双微”平台等,及时曝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突出违法行为,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对于拒不配合进行从业条件现场核查且全国系统未生效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时发布涉嫌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预警公告,暂停省级系统使用权限,并对其从事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五)综合施策。用好函告、协查机制,对注册地与实际工作场所分属两地的机构加强监管。及时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协作机制,向有关部门移交涉及“假证”的违法犯罪线索,形成监管合力。针对检查发现的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厘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业主单位整改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舆论等方式,依法督促整改。
四、其他事宜
(一)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极协助和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二)欢迎广大市民朋友举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931-5150184,举报邮箱:gsxfjsc@163.com。
附件: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登记表
2.各消防救援支队联系方式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6月4日